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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6部分:服务保障能力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6:Service assurance capabilities
发布日期:
2025-07-07
实施日期:
2025-07-07
本文件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过程中,保障用户权益的服务保障技术和管理能力要求,包括服务安全性要求、稳定性要求和持续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组织针对自身产品和服务进行服务保障能力自评估,同时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监管机构等实施服务保障能力评估。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AI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